车辆事故贬值损失肇事方应否赔偿
发布时间:2011-12-20 12:23:32 窦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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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0年3月9日,李萌驾驶的轿车与高雷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两车损害。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高雷对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李萌认为车前梁、安全气囊等在事故中受到严重损害,车辆虽已得到修理,但不能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高雷仅支付李萌的汽车修理费后,拒绝赔偿李萌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汽车贬值损失。李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高雷赔偿汽车贬值损失3万元。经法院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车贬值损失3万元。被告高雷辩称:汽车贬值损失,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评估办法和规定,不应予以赔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窦律师点评
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肇事方是否应当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根据《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对于财产损害赔偿实行完全赔偿原则,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财产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为恢复原状,不仅包含财物外观使用功能的修复,还包含其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因此,应当将修复费用及修复后的车辆贬值损失一并计入赔偿损失范围,才能与恢复原状的赔偿原则相吻合。本案中,李萌的车前梁、安全气囊等在事故中受到严重损害,事故造成了车辆内在的结构性损伤,虽然该车已经得到全面修理,但是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来车辆的性能、安全性等要求。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比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主的实际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高雷应当给予赔偿。
本文发表在2010年11月5日《徐州广播电视新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