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维维论著
对抗性运动中受伤 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11-12-20 12:46:15 窦金刚

(本栏目特约律师:徐州好律师网www.xzhls.com窦金刚主任律师     

咨询电话:81890861   13395229599

典型案例:

201073云海中学初中学生张强和刘刚体育课上打篮球,在一次争抢篮板球时,刘刚张强撞了出去,刘刚的胳膊戳在了水泥地上,造成小臂骨折。刘刚的父亲刘义认为,刘刚受伤是张强造成,张强应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在学校内,学校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也应负责任。刘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强的监护人云海中学赔偿各种费用2万元。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张强的监护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云海中学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学校为化名)。

窦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张强的监护人对刘刚在体育运动中受到的伤害是否承担责任?二、云海中学是否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并因此承担责任?首先,篮球运动本身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运动者既是风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风险的潜在承担者,参与者应预知运动带来的伤害,承担伤害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张强和刘刚进行正常的体育锻炼,双方均未违反运动常规,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与过失,因此张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此规定体现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法律之所以设立公平责任原则,其目的在于协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针对本案,虽然张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刘刚受到的损失都由刘刚自己来承担也是不公平的,只有张强对刘刚的损害进行分担,才能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因此,法院判决张强的监护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本案中,学生打篮球是对抗性兼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任何人都可以预见到受伤是难免的,学校不可能有能力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体育老师尽职尽责,学校的行为无不当之处,因此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刘刚损失的责任。

 

本文发表在2010123日《徐州广播电视新周刊》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