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论著
(本栏目特约律师:徐州好律师网www.xzhls.com窦金刚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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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窦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张强的监护人对刘刚在体育运动中受到的伤害是否承担责任?二、云海中学是否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并因此承担责任?首先,篮球运动本身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运动者既是风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风险的潜在承担者,参与者应预知运动带来的伤害,承担伤害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张强和刘刚进行正常的体育锻炼,双方均未违反运动常规,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与过失,因此张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此规定体现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法律之所以设立公平责任原则,其目的在于协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针对本案,虽然张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刘刚受到的损失都由刘刚自己来承担也是不公平的,只有张强对刘刚的损害进行分担,才能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因此,法院判决张强的监护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本案中,学生打篮球是对抗性兼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任何人都可以预见到受伤是难免的,学校不可能有能力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体育老师尽职尽责,学校的行为无不当之处,因此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刘刚损失的责任。
本文发表在2010年12月3日《徐州广播电视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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