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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射病=工伤?
发布时间:2022-7-22 9:21:33 李桐


作者:李桐   审稿:窦金刚

 

经典案例:

2015年7月,60岁的张某在南通市海安市的一商业配套工地工作。该工程由A公司发包给B公司,B公司分包给个人。张某在一层顶露天施工时,因气温过高重度中暑(热射病),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治疗共307天。2018年5月8日南通市疾控中心门诊部就张某某申请职业病诊断一案,作出编号为2018-06-00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病重症中暑(热射病)(发生时间2015年7月30日)。根据张某的申请,南通市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

B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海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作出(2018)苏0691行初530号判决书,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不服该判决书,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作出(2019)苏06行终286号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维维律师解析:

本案中张某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系农业户口,且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导致重度中暑(热射病)。首先,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次,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暑(热射病)是物理因素导致的职业病的一种。有关行业的劳动者在出现严重的中暑(热射病)症状后,应到已经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性中暑的诊断证明书。最后,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当事人凭生效的职业性中暑诊断证明书,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维维律师建议:

夏天天气炎热,是重症中暑(热射病)高发时段。首先,用人单位在安排高温天气下作业时,应当遵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次,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项目工伤保险,减少自身的风险;最后,劳动者一旦出现严重中暑(热射病)的情况,应当及时就医,并尽快准备材料前往有关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案例来源(2018)苏0691行初530号

(2019)苏06行终286号

 咨询电话:17712952671(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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