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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公司四年后诉请确认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应当支持
发布时间:2022-8-30 9:53:09 李桐

作者:李桐  审稿:窦金刚  

工作单位: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71号

2013年,A公司中标B公司某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A公司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B公司拖欠工程款,A公司多次联系B公司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后,B公司仍不履行。2014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B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A公司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2018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A公司对B公司的起诉,A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请求确认B公司欠付A公司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民初3号民事判决: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确认B公司欠付A公司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三、A公司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四、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B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维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能否对其施工的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六个月,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2014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B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次月,A公司即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因此,B公司主张未A公司未在6个月的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维维律师建议

本案中因承包人A公司已在2014年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B公司不能以A公司2018年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若发包人在催告后仍然逾期不支付的价款,承包人应当尽快协商将工程折价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以免除斥期间届满导致权利的当然消灭;承包人一方则应当按约、按期、及时支付价款,以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维维律师简介

窦金刚,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主任。专业特长:刑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

李桐,擅长于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企业融资上市法律服务。

 

(文章案例来源: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

咨询电话:17712952671(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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