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论著
有杂志社的同意网站能否收录杂志文章并提供付费下载服务?
典型案例:
周秀鸾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一名退休教授,她曾在多家期刊杂志上面发表多篇涉及专业领域研究的论文。
2021年,周秀鸾发现学术期刊公司竟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录其多篇论文,并提供付费下载服务,但身为论文作者的周秀鸾却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通知以及稿费,甚至连周秀鸾本人下载自己所创作的论文都需要向知网付费。
周秀鸾随后以知网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学术期刊公司诉上法庭,要求知网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决学术期刊公司赔偿周秀鸾的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律师费。
学术期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审理中,学术期刊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获得了作者周秀鸾本人的授权。在没有得到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学术期刊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网站“中国知网”(www.cnki.net)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阅读服务。侵害了周秀鸾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学术期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维维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术期刊公司的行为是否是已获得合法授权或构成期刊转载法定许可?本案中,学术期刊公司获得了相关期刊的授权,但是学术期刊公司和相关期刊两方都无法证明已从周秀鸾处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故不能认为学术期刊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经过了合法的授权。
至于是否构成法定许可,学术期刊公司将涉案文章收录其网站数据库中提供付费下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期刊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不属于期刊法定许可制度的范围,且目前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已经废止。故学术期刊公司的行为亦不构成期刊间的法定许可转载或摘编。
维维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既可以自己行使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获得报酬。
该事件的认定,关键点在于相关期刊与中国学术期刊公司是否获得了作者的许可。
本案中学术期刊公司虽然获得了相关期刊的授权,但发表在相关期刊上的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仍然归作者周秀鸾所有。
相关期刊在作者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刊载在其上的文章转给中国学术期刊公司收录并且提供有偿下载服务的行为,期刊和中国学术期刊公司都涉嫌到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可能面临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因此,网站在收录、转载其他平台上的内容时,应当审慎审查,注意该行为是否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
(相关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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