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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以权为情人牟利 情人与其共犯受贿罪
发布时间:2011-12-20 12:52:38 窦金刚

 

(本栏目特约律师:徐州好律师网www.xzhls.com 窦金刚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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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国家工作人员李杰多次以咨询费、年薪等名义收受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贿赂490余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20089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杰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118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赵娟提起公诉。某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赵娟为李杰的情人,赵娟接受某公司经理张华请托,找李杰为承包某高速公路工程打招呼,而李杰则利用职务之便,为张华向有关人员疏通,张华的公司取得工程承包权。李杰暗示张华给付赵娟55万元,张华遂按照李杰的意见,给付赵娟55万元。赵娟与李杰共同实施了受贿犯罪,某市中级法院以赵娟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文中人物为化名)
窦律师点评:
200778,“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该意见首次将过去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扩展为“特定关系人”,并将“特定关系人”解释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也使中国的法律法规当中首次出现了“情妇(夫)”。本案中,赵娟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李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赵娟为李杰的特定关系人。赵娟与李杰通谋,李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华的公司谋取利益,赵娟非法收受张华的财物,与李杰合谋受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本文发表在20101112日《徐州广播电视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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