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论著
(本栏目特约律师:徐州好律师网www.xzhls.com 窦金刚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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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窦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华的损害后果与李富有无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条文系由《民法通则》第127条演变而来,由于该条文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实务中对此条文的认识和理解也不甚一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或动物是否有主动加害行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该损害后果是由受害人自己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本案中,李富将宠物狗带到公共场所,应当预见宠物狗有可能惊吓或者伤害他人,宠物狗虽然未对赵华有叫、咬、扑、抓等攻击行为,但李富的行为已对赵华构成潜在危险或损害,赵华受到惊吓并在往后退让时跌倒从而造成椎体压缩性骨折的后果,与李富有因果关系。即使李富没有过错,按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赵华确实因该宠物狗受到了惊吓而后退跌倒造成的损害后果,作为饲养人的李富依法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富以其饲养的宠物狗没有对赵华实施加害行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辩称无法律依据。
本文发表在2010年12月24日《徐州广播电视新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