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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仲裁条款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3-3-31 9:29:39 常梦杰


作者:常梦杰  审稿:窦金刚  

工作单位: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2002年11月8日,明发公司与宝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明发商业广场”合同书》。2009年11月26日,宝龙公司依据该合同第十二条“对本合同各条款的执行与解释所引起的争执,合作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调解不成,可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辖区人民法院诉讼”的规定,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9年12月1日,明发公司收到仲裁委受理通知及相关材料,选定仲裁员廖益新,对厦门仲裁委受理本案及仲裁庭组成均没有异议,双方参加了全部仲裁审理活动, 2018年10月30日厦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明发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申请,被法院驳回。

2019年4月16日,明发公司就其与宝龙公司在履行2002年11月8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经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厦门仲裁委员会业已根据宝龙公司的申请对双方的争议作出裁决,根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裁定驳回明发公司的起诉。

明发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021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维维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涉合作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对本合同各条款的执行与解释所引起的争执,合作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调解不成,可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辖区人民法院诉讼。”宝龙公司依据该约定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明发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及相关材料,未对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以及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全程参与仲裁活动,直至2018年10月30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宝龙公司、明发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案涉合作合同第十二条关于仲裁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就案涉合作合同产生的纠纷均应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维律师建议

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应当提高风险防控意识,更加注重对相关风险的预防和把控。在商务合同中,企业要特别注意管辖条款内容:

一、如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的专业化水平较高,追求程序的快捷、高效,同时又要求高保密性强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纠纷由特定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如企业需要较强的公信力,并且需要节约维权成本和审判监督的回旋余地,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纠纷由特定法院管辖。约定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合同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合同产生纠纷后进入仲裁程序处理,不愿意仲裁解决纠纷的乙方,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异议。

维维律师简介

   窦金刚,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主任。专业特长:刑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

常梦杰,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特长:刑事法律事务、婚姻家庭继承法律事务、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文章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80号)

咨询电话:15706106377(常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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