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论著
作者:肖玉红 审稿:窦金刚
工作单位: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
原告A公司拥有“全棉无纺布医用敷料的生产方法”,专利号为:ZL20051003××××.1, 被告B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并涉嫌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原告A公司向宜昌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B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赔偿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60万元。
一审审理期间,宜昌中院与各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共同到B公司水刺无纺布生产车间,核实该公司纯棉水刺无纺布的生产工艺流程。根据现场勘查核实情况,法院认为,B公司采用的生产工艺系相较于A公司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缺少了水刺后的脱脂漂白步骤。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行为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相较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缺少相应的步骤时,其实质上为缺少了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故B公司生产纯棉水刺无纺布的生产工艺不构成侵犯A公司涉案专利权。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A公司举证了《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以下简称《监测报告》)及其附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A公司提交的《监测报告》及其附件,B公司的实际生产工艺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应当认定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B公司停止使用A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方法以及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费用92626元。
维维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B公司是否构成侵害A公司的专利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正是通过对《监测报告》的举证和审理,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工艺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成为权利人胜诉的关键。
司法保护专利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保护墙”,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有关专利的司法解释。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1、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2、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3、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4、请求保护的权利。5、转让专利权的权利。6、在产品上标明专利权的权利。
维维律师建议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均涉嫌侵犯专利权。专利权人都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法律保护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专利侵权取证主要围绕侵权主体证据、侵权事实证据和损害赔偿证据展开工作。
侵权主体证据指侵权人准确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主要财产。
侵权事实证据主要指证明侵权人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证据,主要有权利人购买侵权物品发票、取得的侵权实物、侵权人对外发布的附带产品说明或者照片的产品目录、价目表,对外签订的销售合同等都可以作为侵权事实证据。
侵权赔偿证据一般包括因侵权专利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不能获取,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维维律师简介
窦金刚,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主任。专业特长:刑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
肖玉红 ,具有多年公司法务实践与合规管理经验,善于处理公司常见的股权纠纷、劳动用工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业务。对于公司刑事合规、婚姻与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领域均有深入研习。
文章案例来源:2018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7)鄂民终2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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