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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这样做,要承担70%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2-7-7 10:02:02 肖玉红


出租车营运中常见纠纷——“开门杀”案例解析及风险提示

作者:肖玉红    审稿:窦金刚

经典案例简介:

2018年8月24日,出租车司机胡某接到滴滴叫车,从兴桥接乘客陈某到盛泽大润发,车辆行驶至舜新中路大润发路口北面停车等待红灯时,坐在副驾上的乘客陈某说要下车,由于车辆未落锁,陈某说了句“我这儿下车”,随即就打开了车门。车门正巧撞到沿舜新中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车驾驶人贺某,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贺某重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贺某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44785.35元。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在乘客下车开门前未能及时提醒乘客开车门注意来往车辆,乘客陈某下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胡某、陈某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胡某、陈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胡某作为车辆的管理者在乘客下车开门前未能及时阻止乘客在不适合的地方下车,亦未及时提醒乘客开车门注意来往车辆,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陈某在不适合的地方下车,开门时未注意观察,下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胡某、陈某各自过错程度、责任大小,认定司机胡某对内承担全部责任的30%,乘客陈某对内承担全部责任的70%。司机胡某系与某出租车公司属挂靠关系,故出租车公司应在司机胡某应承担的30%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维维律师解析: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涉案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按照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司机胡某和乘客陈某构成共同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法院根据共同侵权人各自过错程度、责任大小,认定司机胡某对内承担全部责任的30%,乘客陈某对内承担全部责任的70%,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

维维律师建议:

驾驶员要养成文明良好的停车习惯,停车时要选择安全合法的停车位置,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下车前应提醒乘车人,特别是后排乘客,要先看清车辆前后左右的来往行人、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门下车。同时开门下车的乘客对于观察周边环境也有注意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祸患常积于忽微”,交通安全无小事,不管是驾驶人员还是乘客,多一份小心才能多一份安全和顺利!

文章案例来源:(2020)苏05民终2250号

   咨询电话:13115208850(肖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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