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维维论著
印章不真实≠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22-8-26 9:26:53 宫宝庆

作者:宫宝庆  审稿:窦金刚

工作单位: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再审申请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群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汪天雄、朱惠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

重庆群洲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226号《刑事裁定书》属于新证据,该证据可以证明梁裕霖构成伪造印章罪,梁裕霖利用伪造的公章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朱惠德签订工程施工协议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

二、原审判决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错误。

三、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重庆群洲公司在设立云南分公司时,向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明确云南分公司负责人为梁裕霖,该“申请书”盖有重庆群洲公司认可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重庆群洲公司内部文件《关于成立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通知》(渝群实集司发[2011]15号)不仅明确重庆群洲公司成立云南分公司而且任命梁裕霖为云南分公司总经理。因此,重庆群洲公司对云南分公司的存在、梁裕霖代表该分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明知且认可。重庆群洲公司云南分公司有权委托朱惠德开展经营活动,朱惠德接受重庆群洲公司云南分公司委托,使用编号为“50010218011375”的重庆群洲公司印章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之法律后果应当由重庆群洲公司承担。

最高院经审查,编号为“50010218011375”的公章在重庆群洲公司的经营活动及诉讼活动中均曾使用过。2013年6月24日,重庆群洲公司使用该编号的公章与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普坪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大理州漾濞县普坪电站工程施工合同》,漾濞县普坪发电有限公司随后支付给重庆群洲公司的工程款均进入到重庆群洲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帐户,工程款的收款收据上均盖有该编号的公章,重庆群洲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188号案件中,重庆群洲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其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上,均盖有编号为“50010218011375”的公章,重庆群洲公司对该公章的使用亦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表明,重庆群洲公司对该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

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本案涉及重庆群洲公司不同编号的公章共有四枚,即:1、重庆群洲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加盖的编号为“5001023046043”的公章;2、重庆群洲公司成立云南分公司时向工商管理部门递交《分公司设立申请书》加盖的编号为“5001021801137”的公章;3、重庆群洲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印章刻制、查询、缴销证明》,自认存在编号为“5001023023351”的公章;4、重庆群洲公司认为梁裕霖伪造的编号为“50010218011375”的公章。除该公司不予认可的编号为“50010218011375”的公章及变更前使用的“5001023023351”公章之外,该公司未就上述“5001021801137”、“5001023046043”不同编号印章同时存在并使用做出合理解释。

综上,重庆群洲公司的再审理由均不成立,最高院裁驳回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维维律师解析: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企业用“私刻公章”对外具是否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编号为50010218011375”的公章在重庆群洲公司的经营活动及诉讼活动中均曾使用过,而重庆群洲公司对该公章的使用亦未提出异议。重庆群洲公司对该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因此尽管其主张公章伪造,但其在明知该公章存在并使用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朱惠德使用编号为“50010218011375”的重庆群洲公司印章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庆群洲公司的行为。

维维律师建议:

在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权无权之别,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维维律师简介

窦金刚,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主任。专业特长:刑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

宫宝庆,山东聊城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专业特长:公司企业法律事务、侵权赔偿法律事务、建筑工程法律事务

 

(文章案例来源:(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

咨询电话:15952266829(宫宝庆)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