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论著
工伤赔偿明细
(按照用人单位已经交纳工伤保险)
作者:宫宝庆 审稿 :窦金刚
依据有关工伤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结合办理工伤赔偿案件实务,参考有关裁判文书,作者编辑《工伤赔偿明细》,与同行共同学习,供有关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参考。请根据政策调整具体标准。如发现错误,请及时批评指正。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如下:
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1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修正案;
二、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1日发布的省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四、徐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9日发布的徐政规[2017]2号《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特别说明:
一、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徐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执行。
三、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一般伤情
序号 | 项目 | 计算公式 | 支付主体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工伤医疗费用 | 1、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 工伤保险基金 | 《条例》第30条第1款 |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紧急情况可先就近。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
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天数×40元 | 《条例》第30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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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费 | 实报实销 | 《条例》第30条第3款 | 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 | |
4 | 统筹地区外就医食宿费 | 实报实销 | 《条例》第30条第3款 | ||
5 | 康复性费用 | 实报实销 | 《条例》第30条第5款 |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 |
5 | 辅助器具(假肢等) | 实报实销 | 《条例》第32条 | 按照国家标准 | |
6 |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 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月数 2、福利待遇不变 | 用人 单位 | 《条例》第33条 |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7 |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 计算公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用人 单位 | 《条例》第33条 |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
造成残疾
序号 | 项目 | 计算公式 | 支付主体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残疾生活 护理费 |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30% | 工伤保险基金 | 《条例》第34条 | 1)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护理; 2)按月支付 | |
| 项目 | 计算公式 | 支付主体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条例》第35条第1款 | 一次性支付 | ||
伤残津贴 | 一级:本人工资×90% 二级:本人工资×85% 三级:本人工资×80% 四级:本人工资×75% | 工伤保险基金 | 《条例》第35条第2、3款 | 1、按月支付; 2、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正常办理退休后,停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
3 | 五至六级伤残待遇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条例》第36条第1款 | 一次性支付 | ||
伤残津贴 | 五级:本人工资×70% 六级:本人工资×60% | 用人单位 | 《条例》第36条第2款 | 1、单位安排工作,无津贴; 2、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3、单位正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20万 六级:16万 | 工伤保险基金 | 《办法》第27条 | 1、前提是: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9.5万 六级:8.5万 | 用人单位 | 《办法》第27条 | |||
4 |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条例》第37条第1款 | 一次性支付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七级:12万×90% 八级:8万×90% 九级:5万×90% 十级:3万×90% | 工伤保险基金 | 《办法》第27条 《意见》第18条 | 前提: 1、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2、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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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七级:4.5万×90% 八级:3.5万×90% 九级:2.5万×90% 十级:1.5万×90% | 用人单位 | 《意见》第18条 《办法》第27条 |
因工死亡
序号 | 项目 | 计算公式 | 支付主体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丧葬补助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条例》第39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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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本人工资×40% 亲属:每人每月本人工资×30% | 《条例》第39条第1款 | 1、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
3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条例》第39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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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5952266829
联系人:宫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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