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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2011-12-20 12:58:49 窦金刚

(本栏目特约律师:徐州好律师网www.xzhls.com   窦金刚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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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被告吴娟(女)和赵强(男)于19983月结婚。婚后,由于吴娟经常参与赌钱,夫妻经常发生吵打。200812月,赵强第二次起诉与吴娟离婚。潘雷以吴娟因经营需要为由向其借款,起诉要求吴娟和赵强偿还16万元,提供了吴娟出具的16张借条。赵强辩称:我不认识潘雷,同时我家从未有过经营活动。吴娟借款与我无关,且吴娟借款从未用于家庭生活,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开始于赵强第一次诉其离婚后,现第二次对吴娟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驳回潘雷要求赵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一、吴娟给付潘雷借款人民币16万元。二、驳回对赵强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窦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娟举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中,吴娟向潘雷借款,立有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应予认定。吴娟有义务偿还借款16万元。赵强不认识潘雷,亦不知该借款,借条上也无赵强签名,不能证明该借款是赵强与吴娟共同意思表示;吴娟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借款,数额较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赵强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此外,在赵强诉其离婚后,赵娟在短期内频繁借款,数额较大,已经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所以,吴娟所欠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负责偿还。

 

本文发表在20101119《徐州广播电视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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