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律师简介:
郝佩佩, 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共党员,中共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专业特长:刑事法律事务、损害赔偿法律事务、金融借款法律事务。荣获“2017-2018年度云龙区优秀律师”、“2020年度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先后担任多家政府、企事业法律顾问,执业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持诚信、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债务人):
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为 (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其他:。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
第七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的;
4.其他: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出借资金不得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向他人的集资款。
2.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3.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 日内,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
4.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 的合法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抵押人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已设立居住权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经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元。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自签订后两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交通费、律师代理费、保函费用等所有费用。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五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抵押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交通费、律师代理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4.因贷款人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贷款人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4)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手续的行为。
5.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已设立居住权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 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法律文书送达
本合同载明双方通讯方式,任意一方通讯方式如有改变,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以变更前的通讯方式为有效的送达方式,一方按照合同载明的通讯方式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的送达。
上述通讯方式作为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有效送达方式,如果出现拒收、无人签收等不能送达情形的,视为送达,不需要司法机关公告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以下为合同签署区。
项目 | 借款人(债务人) | 抵押权人 | 贷款人(抵押权人) |
盖章/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授权代表(签名)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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