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律师简介:
秦彪,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共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专业特长:公司与企业法律事务、金融保险法律事务、婚姻家庭继承。自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专业、敬业、勤业、精细”的律所执业理念,在法学专业领域不断学习,深入研究。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民商事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框 架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供方(乙方):
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材料/服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签订本协议书,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范围
1.1 甲方依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向乙方采购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甲方利用其自身的营销网络,开发、加工向乙方所采购的产品后进行销售。乙方用其技术、设备、人力管理资源生产或销售乙方代理的符合甲方认可、本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标准的产品;对于乙方为生产制造类的,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销售或交由第三方(人)销售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产品。
1.3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所采购产品的生产过程或者进货渠道、产品质量,乙方应予以配合、协助。乙方承诺:对向甲方提供产品的质量负全部责任(质量标准依照双方签订的技术标准等)。
1.4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在其产品、材料引进到制造、售后等过程中的一切技术支持服务。
第二条 定义
本协议书所称采购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下达《采购订单》(具体格式见附件一),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其它约定条件,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本协议规定支付货款(或加工费)给乙方的行为。本协议书适用所有甲方按照《采购订单》从乙方采购的所有产品。
第三条 产品的购买
3.1 价格
(1)甲方以书面的方式对乙方供应之产品询价,乙方在接到甲方询价单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逢节假日顺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甲方提供报价。
(2)为确保双方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同期提供给其他客户的(或行业同等价格的)3%以上,否则甲方视乙方为欺诈性报价,对于欺诈性报价已经发生的交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双方交易价格和乙方给其它客户的最低价格之间差价部分的损失。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产品相关材料的价格信息,以保证产品定价的透明合理。如遇市场价格或原材料上涨,导致价格上浮,乙方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遇市场价格或原材料价格下调、成本降低导致产品降价,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相关人员并主动向甲方下调产品价格。
(4)当其他厂家能以更低的价格提供相同质量的产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调整价格到与其他厂家相同或更低。
(5)乙方只能将价格报给甲方采购部门相关人员,严禁向甲方采购部门以外的甲方其他部门报价,更不得将双方商定的价格透露给同行业第三方。
(6) 甲乙双方约定,订单中货物的价格已包括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以及其它适用税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高货物价格。
3.2 订购:
(1)以甲方不定时下达给乙方的《采购订单》为准。本合同的签署,不表示甲方将发出订单,也不表示对乙方保证发出一定数量的订单。
(2)《采购订单》经双方确认后,甲方如中途更改订单或技术标准要求等,应及时向乙方下达新的《采购订单》及技术资料,经乙方确认能够满足变更的条件后,原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和技术资料自动作废,乙方应按甲方变更的订单进行生产和备货;如乙方在甲方变更计划之前存在"已按甲方订单备货并生产"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属实后,双方协商解决;同时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甲方的实际需求。
(3)《采购订单》经确认后,乙方须在1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并回传给甲方,同时乙方按甲方需求日期进行配货和生产,实际送货按甲方的需求数量进行送货;如乙方在1个工作日内没有通知或没有签字回传给甲方,则甲方按实际《采购订单》交货日期进行确认并要求送货。
3.3 交货
(1)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确认后的《采购订单》要求准时交货,乙方送货时应同时提供1份完整的《送货单》(格式见附件二),标明订单编号、物料编码数量及货品说明等,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送货单》经甲方确认后将作为对账和结算凭据。如乙方延迟交货,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每延迟一日收取延迟交付产品总价的5%的违约金,但当延迟交货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因此而致的实际损失时,违约金以甲方实际损失为准。如延迟交货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还有权取消订货或终止本协议。
(2)甲方若需提前交货,需将提货规格、数量及交货日期提前告知乙方,在跟乙方达成一致后,乙方按照双方商定时间、数量交货。
(3)乙方产品、物料的正常交货周期为 天,甲方按此时间以配料预测的形式提供交货计划,乙方进行备货,如甲方有急需物料,甲方将不按乙方的正常供货周期提供备货计货而直接下达采购订单,乙方应尽全力配合,如不能按时交货的,应积极与甲方协商解决办法,共同达成目标。
(4)乙方在进行产品、物料变更时,须在变更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将变更的产品样品及规格承认书、检测报告等提供给甲方进行确认,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按照新的产品、物料进行小批量技术验证,验证通过后对乙方产品、物料重新封样。
(5)无论何时,经双方确认乙方交货存在短装时,甲方有权依当批所交货物最大短装基数为准,以最小包装为单位(即最小包装如为1000PCS/包,即最小包装单位为1),要求供应商按照最大短装数*当批最小包装无偿给甲方。甲方有权视短装情况,对短装供应商采取每次不少于500元的处罚。
3.4 备货:乙方为满足甲方需求,应备有适量的安全库存,具体数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3.5 收货及验收
(1)乙方在发货时须附上产品的装箱清单(或出货检验报告)及送货单,送货单上应注明甲方产品名称、料号、规格、数量和订单编号。
(2)甲方在收到乙方所送产品时,按样品品质标准依
进行检验,并在产品到达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乙方应确保产品抽样质量批合格率99%,对于有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甲方需在检验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3.6 不合格品处理
(1) 甲方在进料检验及生产过程中发现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品时,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退回不合格品或将整批产品全部退回,并要求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换或补齐。若乙方未按时更换或补齐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产品延期造成的损失或视情节严重性按该批产品价格的5‰/天向乙方收取延误违约金,但当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因此而致的实际损失时,违约金以甲方实际损失为准。
(2)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三个工作日未取回不合格品,视为乙方放弃该不合格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品的全部款项或变卖后抵偿保管费用。在此期间因丢失、损坏、减量、变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在随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产品具体的不良原因分析及改善报告回复个甲方采购或相关品质人员。
3.7 产品包装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产品符合甲方的产品包装技术要求,且包装物应保证符合运输、产品安全要求。乙方应在外包装上做清晰的统一标识,标识内容至少应包括:乙方公司名称、产品出厂日期、对应甲方的产品名称、料号、规格、数量、采购订单号等。
3.8 产品质量事项:
(1)乙方应保证按甲乙双方签订的《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条款、通用行业要求及甲方图纸、订单和其它书面等方式的品质要求向甲方提供产品。
(2)当乙方的物料在甲方的产品上产生了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涉及客户投诉、成品批量不良大于5%等),甲方有权扣留所有对乙方的未付货款,并按相关协议处理。
3.9 售后服务及保质期
(1)甲方在使用乙方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或疑问,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反馈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对甲方的正式回复,并积极配合甲方处理善后事宜,按甲方要求及时进行不良品的分析与处理。因乙方所供物料/货物质量问题引起的客户/市场投诉,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进行分析、处理补救、改善等善后事宜。
(2)保质期:乙方产品/物料的保质期,以甲方收货日期为起点计算12个月。保质期内,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新品或提供免费维修服务。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不良品信息之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维修并将新品配送至甲方,往返运费由乙方承担。对于到货不良品,乙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维修。甲方返还乙方不良品时应当保护好不良品,以免不良品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
3.10 付款
(1)付款方式: 。以甲方书面入库单或ERP系统入库时间为准,每月25日到次月25日为一个账单周期,乙方需在次月5日前将对账单发送给甲方,甲方相关人员按照采购订单内产品齐套情况与乙方进行对账;对账无误且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供货正本发票送达甲方,甲方在每月26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付款。如乙方未及时提供发票或发票内容有误造成延迟付款,甲方不承担责任,同时延至下月账期日付款。
(2)甲方应按时给乙方支付货款。如甲方因特殊原因延迟支付乙方货款,甲方应提前向乙方说明原因。
3.11 样品需求
(1)乙方收到甲方材料样品申请单时须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甲方样品交期并签名、盖章回传,若有不能按约定时间回复或交期不能按样品申购单要求的时间到样的,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并注明原因回传样品申请单,否则出现未按约定时间回复交期的对乙方罚款贰佰元/次;累计3次未按约定时间回复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样资格,由此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回复甲方样品交期须按书面回复的交期到样,若打样过程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样品延期或影响样品质量的须当天反馈到甲方相关人员,否则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出现延迟到样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对乙方罚款500元/次,由于乙方延迟到样造成甲方损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由此造成甲方的直接损失;累计3次延迟到样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样资格,由此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保证
4.1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同时没有索赔、扣押或其它行为存在或威胁到乙方,以致妨碍到甲方对产品的使用和销售。
4.2 对本协议的执行不会违反与其相关的任何合同条款、责任、法律和法规,产品符合产品生产、储存、销售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4.3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存在设计上(甲方提供书面设计,且设计本身不是完全基于乙方技术规范的除外)、材料上和制造工艺上的缺陷,符合本协议的保证条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且在这种要求下使用是安全的。
4.4 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原厂新的且不包含任何用过的或修过的部件,不超过相应的存储期限,进口产品是通过正常途径进口。
4.5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甲方不会因使用、销售该产品或产品的任何部分而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4.6 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产品并不视为该产品所含有的乙方拥有或控制的任何知识产权的转让。但对于甲方在加工、组装、使用或销售产品时必须拥有知识产权许可的产品,乙方依据本协议有权并已经向甲方授予了该知识产权的符合本协议目的的使用许可。
4.7 如果甲方提供部件供乙方使用以履行本协议,则乙方只能将其用于采购框架协议内产品之目的。
4.8 在本协议项下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任何技术及功能设计,其知识产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此类应用或功能仅限于按甲方要求移植到合同产品上去。
第五条 协议的修改和废除
5.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如果在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之前,则原有协议继续有效。
5.2 在合作期间,如双方因合作产生分歧需要解除合作关系时,解约方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约方。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协议方可废除。
5.3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迟延履行合同/协议,导致甲方的合同/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或者乙方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经甲方催告后15个工作日后仍未履行的;
(2)乙方已提出破产申请或被他人提起破产申请的;
(3)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4)乙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
(5)乙方出现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
5.4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在本协议及其附属协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立即终止;但本协议及其附属协议项下的售后服务条款、保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知识产权条款、保密条款、抗辩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纠纷解决条款以及其它依其性质应当继续有效的条款仍然有效。
5.5 解除协议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对因另一方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
第六条 抗辩
6.1 对乙方及其人员因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而引起的第三方对甲方的任何交涉、要求、诉讼、索赔或禁止,乙方应为甲方抗辩,或在甲方的要求下合作抗辩,保护甲方利益不受损害,乙方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罚款、诉讼费用、律师费和其他损失。
6.2 对因乙方的产品侵犯第三方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而引起的索赔,乙方应为甲方抗辩,或在甲方的要求下合作抗辩,保证甲方利益不受损害,乙方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罚款、诉讼费用、律师费和其他损失。当甲方知道会发生此类的诉讼或索赔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在这种索赔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并按如下程序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
(1)使甲方得到继续使用和销售符合本协议的产品的权利;
(2)修改产品,使其不侵犯他人权利并符合本协议;
(3)用不侵权且符合本协议的产品替换该侵权的产品;
(4)如果甲方有要求,甲方可向乙方退回侵权产品,乙方应退还已付金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3 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括标签和包装)不会侵犯任何专利权、版权、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设计或与知识产权具有同等地位的其他合法权利。
6.4 如果出现因乙方出售给甲方的产品被第三方指控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乙方应立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经甲方同意后以甲方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谈判。
6.5 如果因乙方出售给甲方的产品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立即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期利益的损失。
第七条 违约处理
7.1 当乙方提供的产品达不到本协议保证条款的要求时,甲方可选择要求乙方自行承担费用予以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或者退还货款,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有权在以后相应货款中直接扣除。
7.2 对不合格品、多余货品及被解除合同的产品(即甲方可退还给乙方的产品),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取走;若在规定时间超过后,乙方仍不取走货品,甲方可用乙方费用将货品返还、委托保管或变卖后抵偿保管费,在此期间因丢失、坏损、减量、变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已预见到产品可能作为元器件被用于甲方制造的成品中,如产品的质量或功能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无论该质量及功能上的瑕疵发现于甲方制造及成品过程中,还是于甲方将成品售出或最终用户使用后,乙方均有义务进行维修或更换以及赔偿甲方的损失。如该瑕疵导致甲方就其成品对第三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该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4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或延期交货的,由乙方按本协议3.3.1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直接从货款中直接扣除,但甲方应将扣款金额通知乙方。
7.5 若乙方未按甲方所要求的时间将返修的故障件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内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7.6 按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五日内付清或由守约方从相应合同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7.7 甲方对所有提供乙方的图纸、菲林、模具等享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书面许可的任何时期、任何条件下擅自泄露、使用、或者授予第三方使用,如有侵权,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条款追究乙方的责任,并处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乙方保证所有其提供的产品和设计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除按本条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需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8 乙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或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乙方负责,如乙方要求代续,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7.9 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协议书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7.10 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发生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保函费用等合理支出,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将影响协议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双方应尽快根据此项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协商本协议的进一步执行问题。
8.2 因不可抗力造成对协议履行的延误或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予负法律责任。但不论什么时候、或不管发生了什么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应限于受影响的具体对象/时段的协议履行;不受影响的对象/时段的协议应有效且继续履行。
8.3 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九条 其它
9.1 修订:本协议的修订仅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该类文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9.2 转让: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分包、转让给其附属机构或任何第三方。
9.3 合同份数: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 乙方须确保乙方人员在甲方场所进行服务时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9.5 反商业贿赂条款:乙方不得向与其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甲方员工和/或家属提供任何酬金、礼物或其它有形或无形的利益,此行为视为商业贿赂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将立刻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或订单,同时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整。
9.6 部分失效: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司法机关裁定在某些方面不可执行,且这种不可执行性不会对双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9.7 弃权:本协议的有效弃权须经弃权方书面签署;一方对另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责任的某些事件放弃追究并不表示对以后发生的事件也放弃追究。
9.8 信息传递: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信息传递,包括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凡已传递至对方指定的收件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的,均即视为有效送达。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通信件、通话记录、传真件、电子扫描件等,均视为履行合同/协议的证据。
9.9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9.10 续约:本协议有效期满前30天,如双方未书面提出终止合作的,则本协议的有效期相应自动顺延一年。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市场资料等。
10.2 对上述商业秘密,甲乙双方承担以下义务: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公开、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不得不正当使用及允许第三方公开、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扩大,并及时向对方报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0.3 保密期限:保密义务自买方对本协议书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对方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本协议书是否有效,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10.4 由上述行为引起甲方货物价格损失或其他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11.1 本协议书及附件,均是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部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11.3,一方变更本协议载明的通讯方式,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以变更前的通讯方式为有效的送达方式。
11.4上述通讯方式作为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有效送达方式,如果出现拒收、无人签收等不能送达情形的,视为送达,不需要司法机关公告送达。
11.5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诉讼的部分外,协议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以下为签署区。
项目 | 甲方 | 乙方 |
盖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授权代表(签名)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 ||
电子邮箱 | | |
电话 | ||
接收文件地址 | ||
账户名 | ||
账号 | ||
开户银行 |
附件一:
有限公司采购订单 No:
序号 | 物料编号 | 物料名称 | 规格描述 | 采购数量 | 单位 | 未税单价 | 含税单价 | 金额 | 交货日期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合计 | 人民币(大写) (¥
元) | |||||||||
甲方(需方) | 乙方(供应商) | |||||||||
单位 业务公章 | ||||||||||
业务员签姓名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甲方的收货人: ;联系电话: ;收获地址: | ||||||||||
本订单盖甲方业务章,乙方需在1个工作日内盖章签字确认,并将扫描件发到甲方邮箱。如果乙方在1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无条件接受本订单。 | ||||||||||
本订单原件与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附件二:
有限公司供应商送货单 No:
序号 | 物料名称 | 物料编码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甲方(需方) | 乙方(供方) | |||||
名称: | 名称: | |||||
收货人签名: 年 月 日 | 送货人签名: 年 月 日 | |||||
1. 白存根 2. 红回单 3.黄记账 4. 蓝财务
本模版为框架合同,须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具体场景调整,仅供参考使用。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甲方(需方):
供方(乙方):
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签订本协议书,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与价款
标的物名称 | 商标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价款 | |
单价 | 总价 | ||||||
合计¥: 元(大写 元整) 上述价款包含法定的税款。/上述价款不包含法定的税款,税款负担另行协议,由 承担。 |
第二条 质量要求: 。
第三条 包装
包装标准:
包装物的提供:
包装物的回收:
包装费用:
第四条 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 。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交付/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 (支付价款/ )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取回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依据前款约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可以在 日内支付剩余货款,可以赎回标的物。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没有赎回的,出卖人可以将标的物卖给第三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第七条 交付(提取)标的物
交货方式: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八条 运输
运输方式:
运输费用:
到达站(港):
第九条 验收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验收方式:
验收标准:
验收异议:
如果需要检测, 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设备自到货之日起 日内由出卖人负责安装并调试。
第十一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质保期: 。在该期限内,非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货物遭受损害的,出卖人应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结算方式:
结算时间:
结算地点: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出卖人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收该货物,由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买受人支付未履行义务部分价款的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买受人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货物或者是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其应向出卖人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的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出卖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发生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保函费用等合理支出,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信息送达
本协议载明双方通讯方式。任意一方通讯方式如有改变,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仍以变更前的通讯方式为有效的送达方式,一方按照约定的通讯方式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的送达。
上述通讯方式作为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有效送达方式,如果出现拒收、无人签收等不能送达情形的,视为送达,不需要司法机关公告送达。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诉讼的部分外,协议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 时起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为签署区:
项 目 | 甲 方 | 乙 方 |
盖 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授权代表(签名)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电子邮箱 | | |
电话 | ||
接收文件地址 | ||
开户行 | ||
账户名 | ||
账号 |
本合同为模板合同,须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具体场景调整,仅供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