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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和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22-4-7 16:55:23

编辑   宫宝庆  指导老师  窦金刚

(一)申请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也可以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援助。

(二)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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