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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路车殒命车主该不该赔
发布时间:2011-12-20 12:35:49 窦金刚

 

本栏目特约律师:徐州好律师网www.xzhls.com     窦金刚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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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085月某日晚,周郁酒后驾驶一辆轿车沿宁连公路返回南京。晚上8时左右,途经安徽天长段时与王磊驾驶的一辆东风卡车相撞,周郁当场死亡,周郁的三位好友搭乘该车,也不幸同时遇难。交警部门认定无驾驶执照的王磊负事故主要责任,周郁酒后驾车,承担次要责任,轿车上的3名乘客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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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死者的家属认为,3人搭乘周郁驾驶的车辆,周郁就有责任把他们安全送到目的地。由于周郁酒后驾驶的过失导致同行者3人殒命,周郁应和肇事者王磊共同承担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周郁的亲属应该在周郁的遗产中拿出部分财产赔偿。于是他们以周郁的家人、王磊及其挂靠的某运输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31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肇事司机王磊承担31万元赔偿额的70%,周郁父母在周郁的遗产范围内承担31万元赔偿额的20%,免除了周郁的10%的责任;某运输公司对王磊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窦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周郁应否免除部分责任。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3名同乘者明知周郁饮酒后驾车,仍乘坐其车,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当的责任,减轻周郁的赔偿责任。其次,3名遇难者是无偿搭乘周郁的汽车。无偿同乘引发同乘者权利受侵害的案件,在法学理论上被称为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对于好意同乘关系,因不是以营运为目的客运合同关系,当发生同乘者人身损害事故时,一般可减免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或者只承担补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周郁父母在周郁的遗产范围内承担31万元赔偿额的20%,免除了周郁的1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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