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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苏高法电【2012】181号电传
发布时间:2012-2-27 22:44:04 窦金刚

作者: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  主任   窦金刚

       2012年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苏高法电【2012181号电传”的形式,公布了江苏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2江苏省新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26341  ×    20 =526820
农村居民:10805  ×    20 =216100
发生人身损害时已满60周岁以上的受害者,每增长一岁少计算一年,发生人身损害时75周岁以上的受害者,统一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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